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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解赔偿接收的专票抵扣问题
铂略会员80575252
提问于 2026-01-08 09:53
不可以抵扣,因为不应当开具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应当向购买方开具发票。
上述情形,乃是“另外10件制服不需要了”而支付款项,即未因“发生应税交易”(恰恰相反)而付款,因此不应当开具发票。
是否合规,是否存在税务风险,关键在于业务真实、定价是否公允?比如说,如您所述比例,您收了平台开具的9万软件服务费、1万广告费发票,是否平台确实给您企业提供了软件服务、广告服务,并且服务费金额符合市场公允价格?再比如,您又给关联方开了1万广告费、5万软件服务费发票,那么,您公司是否给关联方提供了广告服务、软件服务并且定价符合市场公允价格?
从您描述来看,似乎并非如此;如此,那也恐怕经不起查呀。
“主要是提供服务”,提供什么“服务”了,不就是开车把人或者货从一个地方拉到另一个地方吗?难道还提供什么别的服务?毫无疑问,您的理解完全正确、十分准确,就是交通运输服务,税率9%。
其实,据我了解,上月“变化”其实并不大,只是整合了“生产生活服务”,再把原先“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改成“加工修理修配服务”,具体编码也没变。至于其他货物,更是没有变化的。至于您说“不同选择”,可能原本就有这个情况,并非“开票编码变化”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