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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解赔偿接收的专票抵扣问题
铂略会员80575252
提问于 2026-01-08 09:53
不可以抵扣,因为不应当开具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应当向购买方开具发票。
上述情形,乃是“另外10件制服不需要了”而支付款项,即未因“发生应税交易”(恰恰相反)而付款,因此不应当开具发票。
首先,年底按照四季度应当预缴税额进行计提,并于次月15日前申报缴纳。
借:所得税费用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这个基本不作太多纳税调整,以会计利润为主(加速折旧、加计扣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所得减免、弥补亏损等可以调整,另外需要“加: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具体可查一下季度申报表格式及填写说明。
然后,次年5月底前完成汇算清缴,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相应纳税调整,计算全年应纳税额,多退少补。
关键不在于“入时没有抵扣过进项税”,而是为什么没有抵扣——必须法定原因不得抵扣才行,比如购入于2008年之前(当时固定资产不得抵扣),或者购入时属于小规模纳税人(当然不能抵扣)。而如果并非法定原因不得抵扣,比较常见的,购入时没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而未能抵扣,这就不行了——税法是允许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的。
个人认为,需要缴纳。
如上所述,“租用互联网专线”,应属于《租赁合同》,因此应当缴纳印花税,税率千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