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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纪合同如何账务处理
匿名用户
提问于 2026-01-19 10:45
首先,虽然称之为“行纪”,但既然您公司“向购买方开自产农产品发票”,则非“行纪”,而是“一买一卖”了。
购入时
借: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销售时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除非每次向个人支付不超过500元,否则应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至于付款记录(截图)、采购单等,这些算是“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但不能代替税前扣除凭证(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可以。但是,必须业务真实、票实完全相符、三流一致,并且定价符合市场公允原则。
这个存在风险的。
按照增值税法相关规定,总公司、分公司各为独立纳税人。而发票开具要求与事实相符,如上所述,乃是分公司房租,则发票抬头必须开给分公司,而不能开给总公司(谁来支付并不重要,关键在于谁租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