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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开具问题
匿名用户
提问于 2026-01-23 11:25
首先说明一点的是,这儿没有专门条款,乃是“基本条款”的理解和适用问题。(“基本条款”就是发票管理办法关于发票开具章节。)
那么,如上所述,既然为“汇总纳税企业”,则A、B乃是一家。这样讲吧,您买了张三的东西,把钱给李四,这可能有问题。张三左手递给您商品,您把钱交到张三右手,这没有问题吧?这儿就是这个道理。
另外,关于总分公司之间开票、收付款之分工,可作出内部约定,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谨慎起见,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确认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