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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开具问题
匿名用户
提问于 2026-01-23 11:25
首先说明一点的是,这儿没有专门条款,乃是“基本条款”的理解和适用问题。(“基本条款”就是发票管理办法关于发票开具章节。)
那么,如上所述,既然为“汇总纳税企业”,则A、B乃是一家。这样讲吧,您买了张三的东西,把钱给李四,这可能有问题。张三左手递给您商品,您把钱交到张三右手,这没有问题吧?这儿就是这个道理。
另外,关于总分公司之间开票、收付款之分工,可作出内部约定,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谨慎起见,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确认一下。
我对于电信专业术语、电信专业知识不太了解。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相关定义:
基础电信服务,是指利用固网、移动网、卫星、互联网,提供语音通话服务、手机流量服务、短信和彩信服务、互联网宽带接入服务的业务活动,以及出租或者出售带宽、波长等网络元素的业务活动。
增值电信服务,是指利用固网、移动网、卫星、互联网、有线电视网络,提供电子数据和信息的传输及应用服务(不含手机流量服务)、互联网接入服务(不含宽带接入服务)、卫星电视信号落地转接服务等业务活动。
您可结合实际情况,参照上述定义自行判定一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相关规定,销售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包括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无形资产。技术,包括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
因此,上述“软件使用费”按照“销售无形资产”开票、计税。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谨慎起见,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确认一下。
企业所得税需要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也就是说,充值时应当计入“预付账款”,不能税前扣除;待实际加油时,结转相应成本费用,才可依法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