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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开具问题
匿名用户
提问于 2026-01-23 11:25
首先说明一点的是,这儿没有专门条款,乃是“基本条款”的理解和适用问题。(“基本条款”就是发票管理办法关于发票开具章节。)
那么,如上所述,既然为“汇总纳税企业”,则A、B乃是一家。这样讲吧,您买了张三的东西,把钱给李四,这可能有问题。张三左手递给您商品,您把钱交到张三右手,这没有问题吧?这儿就是这个道理。
另外,关于总分公司之间开票、收付款之分工,可作出内部约定,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谨慎起见,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确认一下。
如果有真实交易业务,提前开具发票不属于虚开。
《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一)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 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 税务机关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的,由县以上税务机关决定;罚款额在2000元以下的,可由税务所决定。
根据上述规定,虽然不构成虚开,但提前开票一方面需要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同时还违反了发票管理办法,会有相应处罚(虽然实操中基本没有因此给与处罚)。
如果合同约定12月开具发票,正在进行中的服务对应的金额包含在发票金额中了,属于合同约定的收款时间达到了,也需要履行纳税义务。
需要报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相关规定,企业在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按照规定附送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
而无论企业会计准则还是小企业会计准则,财务会计报表体系皆包含现金流量表。
毕竟这属于经营活动范畴之内事项,无需作为营业外支出。而由于销售并未成立,若产生“支付违约金”情形,应为公司管理出现问题(未及时取回),因此可以作为管理费用(当然,作为销售费用亦非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