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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约车,滴滴发票抵扣事宜。
匿名用户
提问于 2026-02-06 11:22
有人这样说,但我不这样认为。
原文如下: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
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
(一)一般纳税人购进机动车取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按照发票上列明的增值税税额确定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二)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外,按照以下规定确定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1.取得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电子发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发票上列明或包含的增值税税额;
2.取得列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可抵扣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很多人把上面“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电子发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解读为仅限于“铁路电子客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才能抵扣。但是,如果真的这样,那直接说“铁路电子客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就行,为什么“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电子发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这样在括号外面加上“电子发票”四个字呢?所以,我理解“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的意思是“电子发票,其中包含铁路电子客票”,而不是很多人理解的“电子发票,限于铁路电子客票”。
另,我查看了12366平台相关提问,其答复要么“电话联系”,要么原文列举上述条款;并未明确告知不能抵扣。
当然,以上皆是个人理解;谨慎起见,可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确认一下。
可以。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二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可汇总开具专用发票。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附件2),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有关负责人对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解答:
二、关于汇总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若购买商品种类较多,销售方可汇总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购买方需凭汇总发票及购物清单或小票作为税收凭证,确保交易信息完整可追溯。
我理解应当按照“广告服务”开票。
相关文件条款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十三条 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 增值税法第十三条所称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
(二)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
如上所述,业务主要目的而是进行“广告宣传、推广”,而非单纯买这些货物,因此应以“广告服务”开具发票。同时,因为新的增值税法刚刚实施,缺乏可比案例;谨慎起见,您也可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确认一下。
可以。既然“因设备问题,一直未投入使用”,可以视为交易一直未完成,此时交易完成,以上述凭证入账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