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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约车,滴滴发票抵扣事宜。
匿名用户
提问于 2026-02-06 11:22
有人这样说,但我不这样认为。
原文如下: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
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
(一)一般纳税人购进机动车取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按照发票上列明的增值税税额确定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二)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外,按照以下规定确定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1.取得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电子发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发票上列明或包含的增值税税额;
2.取得列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可抵扣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很多人把上面“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电子发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解读为仅限于“铁路电子客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才能抵扣。但是,如果真的这样,那直接说“铁路电子客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就行,为什么“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电子发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这样在括号外面加上“电子发票”四个字呢?所以,我理解“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的意思是“电子发票,其中包含铁路电子客票”,而不是很多人理解的“电子发票,限于铁路电子客票”。
另,我查看了12366平台相关提问,其答复要么“电话联系”,要么原文列举上述条款;并未明确告知不能抵扣。
当然,以上皆是个人理解;谨慎起见,可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确认一下。
其实,三者原则是相同的,就是“据实”处理。
一、就买方而言,收到40公斤货物,就按照40公斤入账;若再收到10公斤,则再入账10公斤。
二、就卖方而言,发出50公斤,则按照50公斤确认收入、开具发票;若实为40公斤,则红冲10公斤。
三、就库房来讲,则应保留收货单据、记录,并将实际数据传递财务记账。
一项费用支出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需要实体、程序要件皆符合。如上所述,“消费真实,有消费证明”,这可视为支出真实发生,属于实体要件。但是,程序方面,仍需要取得合规发票,而“电子税务局上查不到发票信息”,则属于重大疑虑,若金额较大,建议直接向主管税务机关确认一下。
不能因为没有资质,开票时就采用其他税目替代,增值税法执行之前各地税务答疑口径都明确经营范围和开票没有直接关联关系,只要从事相关业务就需要按实际业务开具发票。增值税法相关条款也只是对劳务派遣行业,安保行业提到差额征税必须取得资质证书,我理解如果没有资质证书不能采用差额计税,但实际业务确实为安保服务还是应该按该税目开票。餐饮服务目前没有资质要求。可以开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