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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转让
Leif Daisy
提问于 2026-03-18 15:41
“当时没有开票”(或者说,当时没有索取发票),这本是一错;但只能改错,而不能改变业务本身。而且,既然已经折旧了2年,说明车位已经卖给你们了(没错,就是卖;对价就是应收账款)。而此时所谓“再抵”,则是您公司发生又一次销售行为,理应涉及增值税、附加税费、印花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
账务处理方面,取得时作为固定资产入账,持有时计提折旧,此时按照“固定资产清理”核算。
其实,税法只是要求据实开票。至于这个“实”,就是说价格,这由购销双方自行决定。涨价并就涨价之后金额开票,这没问题的;只要实事求是即可。个人理解,仅供参考;谨慎起见,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我理解您由于延迟交付给客户返购物券,可以理解为给客户的折扣,应该开具红字发票按折扣处理,应该冲减对应的收入。原来发票应该红冲后按折扣方式重新开具。
既然乃是“集团内”,这种“验收单常较晚提供”应可通过内部治理解决。事实上,这样确实存在税收风险:即一方增加成本费用(确认资产),而另一方却未作销售,显然是不合理的。即使市场常理,作为正常经营活动,也不可能仅仅因为一个“验收单”而长期延迟确认收入——销售方可以催促获取此单据;即使未能取得这个单据,只要货物控制权发生转移,亦应及时确认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