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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早于会计收入确认发生时间如果做账务处理?
匿名用户
提问于 2026-03-23 10:15
比如,您1月收了全年服务费31800元。
借:银行存款 31800
贷:主营业务收入(1月)25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800
预收账款 27500
以后每月
借:预收账款 25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500
2026年3月所收款项,于2027年1月全额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工伤不应视为经营范畴之内支出,而应作为营业外支出。
借:营业外支出
贷:银行存款
这压根不是折扣折让,就是“捆绑销售”。应当将其实收款项,按照各自公允价值比例分摊,各自适用税率开票、计税。
预收货款(没错,增值税范畴下,热力属于货物),不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所称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那么,对于这个业务,如果收款已经开票,那就没问题了,开票即纳税。但若没有开票,那我不妨直说(而不会像某些AI一样,一本正经胡说八道):热力这种货物,乃是持续交付,而非时点、一次交付,则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可能存在不同看法,比如开始供暖一次确认、分月确认、供暖季结束一次确认,但其实都没有直接、准确的税法依据。谨慎起见,还是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确认一下为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