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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合同不同备案结果在归集高新研时归集到哪些费用类别?
匿名用户
提问于 2026-03-26 16:07
第一个问题:
经各地各级部门备案登记结果为技术开发(委托)合同的,高新申报研发费归属时,只能归入委外研发。
第二个问题:
技术服务合同,如果是以研发新的技术、产品、流程等为目的,还应当归入委外研发。不能归入委外研发的,根据合同内容,分别归属到直接投入、设计费或其他费用。
第三个问题:
技术合同在高新申报研发费归集中,应当以科技部门的判定为准。此项已经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中明确。
第四个问题:
对技术咨询以外的技术服务合同在归集研发费类别时,依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归入委外、直接投入、设计费、其他费用。
第五个问题:
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认定技术交易金额。
这只是形式瑕疵。只要业务真实,本身没有问题,不影响正常据实入账。
我理解,符合以下条件,可以不开的。
根据“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二、关于资产重组
(一)纳税人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实施资产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不属于增值税应税交易和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涉及的货物、金融商品、无形资产、不动产(以下统称资产)转让,不征收增值税,对应的进项税额可以按规定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资产重组的标的是可以相对独立运营的经营业务。
2.纳税人实施资产重组时,应当将全部或者部分资产,与相关联的对应债权、负债和员工共同组成资产包,一并转让。资产包中应当同时包括资产、债权、负债和员工。
3.资产重组应当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推迟缴纳增值税税款或者提前退税、多退税款为主要目的。
4.资产重组的转让方属于一般纳税人的,接收方也应当属于一般纳税人。
既然“拍卖事故车是在9月份收款”,那就应当计提折旧至9月。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
一、固定资产的折旧
(一)固定资产应当按月计提折旧,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不计提折旧。
虽然您前面用了“车辆报废”这个措辞,但既然还能“拍卖”,那其实这个车还是在的,直到9月确实卖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