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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税的计税依据,不是“收入”,是合同所载金额;而哪些合同缴纳印花税,也是《印花税税目税率表》明确列举。比如《买卖合同》,税率万分之三;《租赁合同》,税率千分之一。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印花税是针对合同征收,与什么样的公司无关。比如上面这些,销售公司签了《租赁合同》,那也要按照《租赁合同》交税;租赁公司买设备,签订了《买卖合同》,那这个也要交税。
其实,这就是一个权衡问题。现实中也很常见。首先,所谓“供应商不能开具发票”,这肯定不是税法问题,乃是自身问题,要么不想开,要么违反税法被锁定。那么,如果您不能取得发票(至于“虚开”、“三方票”之类,想都不要想,那是严重违法行为),则面临税收方面损失,包括增值税不能抵扣、企业所得税不能扣除。您可以评估,这家供应商给出的价格,是否比能开票的供应商低,并且低到比税收损失还多(通常不可能);然后进行取舍吧。
关于“因江西省税务部门进行发票供应量管控,此公司目前处于无法开具发票的管制状态”这个说法,可能存在误会,或者对方没有完整提供信息。
如果确实乃是正常业务,或者说业务量增加,对方完全可以要求主管税务机关提高发票额度,不存在“属客观不可控的行政管制行为,并已确认发票无法开具”的情况。
上述情况,更大可能乃是对方原本就有发票或者税收违法行为,因而被限制了发票额度。您可向其主管税务机关了解一下详情,然后进行后续处理(基于对方违法终止合约,或者要求从价格上弥补您的税收损失等)。
W 是 C 的实际控制人(56%);W 同时参股香港 A;H 在两边都有重要持股;整体上属于:同一境内自然人集团(H/W)同时控制 / 重大影响境内 C 与香港 A。税务实务中,这种架构会被认定为关联关系(实质控制 / 共同利益)
税务机关会重点查:技术服务费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ALP)。
敏感点:
技术服务是否真实存在、有实质内容(有合同、有服务成果、有人员投入);收费标准是否高于 / 低于市场同类服务(容易被调整补税 + 罚息);香港 A 公司是否有足够人员、办公、技术能力提供服务(若只是壳公司,极易被认定为 “利润转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