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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取得供应商没有缴纳增值税销项的发票是否有抵扣的权利?客户有什么责任?
匿名用户
提问于 2015-09-09 18:47
不可以的,因为实际业务发生在销售方和某公司之间,正常应该将发票开给该公司,而销售方没有和母公司发生业务往来,按照发票管理要求,在业务发生确认收入时开票,而销售方和母公司没有业务发生,不能将发票开给母公司,这违反了发票管理办法规定,母公司以此发票税前扣除也是有风险的。
首先,给您参考一下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十一、举例说明1:
按季申报的批发零售业小规模纳税人F,2026年前三季度销售额合计400万元,2026年10月销售额为20万元,2026年11月销售额为100万元,2026年12月销售额为10万元,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2026年11月超过规定标准。根据规定,F应在2026年12月申报期内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F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为2026年11月1日。F应在2026年12月申报期内办理2026年11月税款所属期的一般纳税人申报,在2027年1月申报期内办理2026年10月税款所属期的小规模纳税人申报和2026年12月税款所属期的一般纳税人申报。
那么,我们还得做个假设,即2026年之前销售额为零——因为“年销售额”概念乃是延续计算(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四个季度),而非公历年度。
现在回到这个问题,您公司应在2026年3月申报期内(3月1日至3月16日)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为2026年2月1日。应在2026年3月申报期内办理2026年2月税款所属期的一般纳税人申报,在2026年4月申报期内(4月1日至4月20日)办理2026年1月税款所属期的小规模纳税人申报和2026年3月税款所属期的一般纳税人申报。
除非每次向个人支付不超过500元,否则应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至于付款记录(截图)、采购单等,这些算是“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但不能代替税前扣除凭证(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可以。但是,必须业务真实、票实完全相符、三流一致,并且定价符合市场公允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