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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儿涉及一个真实性问题:如上所述,张三花700块钱买了一件衣服,然后衣服口袋里放了1000元;然后张三说把这件衣服700块钱卖给李四了,这个事情恐怕主管税务机关不会相信的,难免会进行检查、纳税调整。
也就是说,既然净资产1700,实缴700,正常、合理来讲,张三应当赚1000,缴纳200个税,这样才是正常合理的情况。
注册资本 1000 万、实缴 700 万、净资产 1700 万:公司账上有大量留存收益(未分配利润 / 盈余公积)。自然人股东减资并实际收回 700 万现金 / 资产:肯定要交个税,因为净资产大于实收资本,减资收回的钱里包含了利润部分。计税依据:国家税务总局 2011 年第 41 号公告,按 “财产转让所得” 20% 计税
应纳税额=(1700*700/1000-700)*20%=98万
一、应当通过职工福利核算。
二、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其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与计入哪个会计科目无关。
至于这些笔记本发给哪些员工,这个应当能有记录的。
关于“视同销售”是否可以开具发票,并无直接、明确规定。个人以为,既然税务方面“视同销售”,若客户索取,那开具发票应不违反税务规定(因为本来就是税务要求视同“销售”的)。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谨慎起见,亦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确认一下。
购入货物用于个人消费,不能抵扣增值税,也不需要视同销售处理。
只有自产或者委托加工情况下用于个人消费才需要视同销售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