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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积分兑换礼品,实际礼品由运营方承担的,不是销售主体承担。这个礼品需不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呢?
铂略用户80603908
提问于 2026-05-24 20:40
打个比方:张三实际买了甲商户1000块钱商品,实际支付给甲商户1000元;然后再获得万达广场给的20元商品,是这个意思吗?
甲商户那不用“视同销售”了,直接就是“销售”。相当于甲商户“捆绑销售”。
广场应当按照市场公允价;若近期以市场公允价买入,则买入价即为市场公允价。
一、应当通过职工福利核算。
二、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其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与计入哪个会计科目无关。
至于这些笔记本发给哪些员工,这个应当能有记录的。
关于“视同销售”是否可以开具发票,并无直接、明确规定。个人以为,既然税务方面“视同销售”,若客户索取,那开具发票应不违反税务规定(因为本来就是税务要求视同“销售”的)。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谨慎起见,亦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确认一下。
购入货物用于个人消费,不能抵扣增值税,也不需要视同销售处理。
只有自产或者委托加工情况下用于个人消费才需要视同销售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