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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软件附带开发服务是否一定认定为混合销售?如按兼营分别核算有何风险?
铂略会员60556273
提问于 2026-07-02 10:48
如果签订一份合同,则为一项应税交易,应当从主(13%)计税。
如果签订两份合同,则需要进行区分:如果开发的“软件”与销售的“软件”,并非同一软件,举个容易理解的例子,您买给张三一辆奥迪,然后给张三另一辆大奔保养,这是两项交易,则可分别计税。反之,二者乃是统一,即给卖的“软件”提供开发服务,那还是属于一项交易,应当从主(13%)计税。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确认一下。
如果这样的话,那确实属于两项交易,完全可以分别计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