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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资问题追问
【解答】您好!
这个在税法上没有直接规定。税务机关实际把握时通常会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一、作为一项债权债务,通常会在每个年度末进行对账,需要有对账资料,以证明仍属于债权债务,而非已经放弃。
二、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期限原则,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企业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当然这也并不绝对,还需要结合债权方催账记录考虑)
三、参考《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