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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发生货物运输业务,每次金额不多,运输公司会把我多次运输的费用合并到一起统一给我开发票,这种情况如果备注栏打不下要求的那么多信息,我在发票后边附我打车起点及终点的明细是否可以?如不可以怎么样操作?
一、参考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货物运输服务发票开具基本规定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发票时应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但这应指一笔业务涉及大量数据的情形。
二、如果将多次业务汇并开票,其实不太符合流程。发票开具时点有二: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二)《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做好增值税发票使用宣传辅导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第二章第一节:四、纳税人应在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时开具发票。
按照税法规定,享受三免三减半政策的主要包括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和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
上述情形应当不能享受。
如上所述,增值税应税行为(租赁服务)并未发生,不需要缴纳增值税,也不应当开具发票(若已开具、理当红冲);所收款项属于违约金收入,可以作为营业外收入,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一个问题
该设备进口时贵公司已经缴纳了增值税,并且作为进项抵扣了销项税。那么从合规角度讲,贵公司取得了该设备时,应当将该设备确认为资产。两年后将该设备退回国外,应当视同你们销售了这个设备。既然是视同销售设备,就需要申报增值税。根据您介绍的公司状况,我猜测贵公司是一个生产企业。那么出口这个二手设备就不能办理出口退税。只能选择出口免税或者出口正常纳税进行申报。如果选择出口免税,那么设备净值(原值与折旧的差额)部分对应的进项税应当做转出处理。
第二个问题
此种情况应当做进项税转出,转出金额13万元。具体处理,跟国内采购同样的设备,然后因质量问题退货,开具红字发票,是一样的。
第三个问题
因为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退货。没有购进货物,那么也就无法取得货物对应的进项税。那么已经抵扣的进项税就需要做进项税转出处理。因为不是原状退运出境,并且时间超过了一年,所以在海关缴纳的增值税也不能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