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课中心
选课中心
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过固定资产,还能简易计税吗?
来源:二哥税税念
时间:2026-03-26 15:23

摘要:自2026年1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计算缴纳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简易计税不同于一般计税,它没有销项没有进项,算法简单,直接用销售额乘以征收率计算,当然没有销项,进项用于简易计税也不得抵扣。

 

新增值税法实施后,法定征收率只有3%,小规模适用简易计税办法,法定征收率为3%。

 

而一般纳税人的简易计税,被当做优惠政策延续过渡。

 

很多人总是把简易计税和一般计税混在一起,把简易计税算出来的税金当成销项税,其实这都是没理解到什么叫简易计税。

 

小编第一次在实践中接触简易计税是公司销售已经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当时是2009年,公司要处置一批固定资产,刚好这批资产是2008年之前购买的。

 

大家都知道,我国之前实行的是生产型增值税,最早在2004年7月在东北开展了转型试点,也就是允许企业购进的固定资产进项抵扣,在2009年1月1日开始才扩展到全国,实现了增值税由生产型向消费型转变。

 

按照当时增值税政策,销售货物是需要按照17%缴纳增值税的,但是公司2008年之前购进的固定资产,本身是没有抵扣过进项税的,也就是说,如果我按照17%的方式计税,对企业来说是不利的。

 

怎么办?

 

还好当时有个政策专门来解决这个问题。

 

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如果是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国税函[2009]90号规定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凡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和财税[2009]9号文件等规定,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所以政策上,就是采用简易计税的优惠政策,在如何计税和开票都有政策规定,按照执行就是了。

 

当然政策要落地,涉及的就是开票、记账和纳税申报。

 

当时小编也就直接在系统开了4%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记得也能直接开具,系统没做什么限制。

 

结果后面做账又出现问题了,简易计税怎么做账呢?

 

其实财会〔202622号出台之前,一般纳税人简易计税的账务处理没有明确规定,所以实践中是有不同的做法,相对比较合理的做法就是计入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

 

为什么呢?

 

采用简易计税方法,其进项税不得抵扣,当期计提当期单独缴纳,计入未交增值税单独核算,核算结果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结果也能匹配上。

 

如果计入销项税额,期末在计算应纳税额或留抵税额时候,这部分就会参合进来抵扣进项税,不仅账务上很不清晰,增值税申报表的结果也不对,它会和一般计税混淆。

 

所以,这个事情最终就是这样做了。

 

公司为一般纳税人,2009年12月处置一批2009年之前购入的电脑,取得变卖收入20000元。

 

01、清理发生收入及应纳税额

 

借:银行存款20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20000÷(1+4%)]
          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20000÷(1+4%)×4%]

02、减按2%征收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20000÷(1+4%)×2%]
  贷:银行存款[20000÷(1+4%)×2%]

03、2%的减免税额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20000÷(1+4%)×2%]
  贷:营业外收入[20000÷(1+4%)×2%]

 

在填写申报表时候

 

附表1直接按照开票填写简易征收4%征收率的栏次

 

减半的优惠部分就在主表23栏填写。

 

最终申报表和账务处理也比较吻合。

 

当然,上面的做法是基于当时的政策,所以你还看到了4%的征收率,看到了按4%减半征收的说法。

 

后来的故事就是财税[2014]57简并了增值税征收率,“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调整为“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财会2016〕22号文也新增“简易计税”二级明细科目,用来核算一般纳税人采用简易计税方法发生的提、扣减、预缴、缴纳等业务。

 

当然增值税申报表格式也随着政策变化更新了。

 

还有我们熟悉的销售固定资产的简易计税!

 

自2026年1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计算缴纳增值税。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相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

 

虽然说简易计税的项目挺多,但是并不是所有的你都能用上,但是我们得熟悉自己公司的业务,如果有符合简易计税的,我们要知道。

 

某公司是生产型一般纳税人企业,本月购进原材料30万元,进项税额5.10万元。本月发生一笔出租厂房业务(假设符合简易计税政策),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租金10万元,税金0.5万元,并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本月无其他销售业务发生。那么本月这家公司应纳税额为多少呢?相信很大一部分人都会认为是销项减进项0.5-5.1=-4.6元,留抵税额为4.6万元,其实这样就做错了。为什么错了呢?

 

先来学习一下相关文件:

 

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出租厂房的增值税额0.5万元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必须缴纳。

 

 

部分房租发票展示

 

本月的应纳税额为0.5万元,期末留抵税额为5.1万元。

 

再来看一下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表中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都是单独列示的。见下图:

 

 

 

那么本月的增值税申报表应如何填列呢?

 

首先在附表一9b栏填列出租不动产销售额10万元,应纳税额0.5万元;附表二填列认证相符的进项发票数据。

 

主表第5栏填写按简易方法计税销售额10000,12栏填写进项税额51000,21栏填写简易计税的5000,这样期末留抵税额为51000,本期应纳税额为5000。

 

 

 

 

申报表填好了,那么这家公司的账务处理应该是这样的:

 

购进材料 

 

借:原材料―**材料 300000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51000

 

  贷:应付账款―**公司  351000

 

出租厂房  

 

借:银行存款 105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出租厂房 100000

 

  贷: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5000

 

实际缴纳税款

 

借: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5000

 

  贷:银行存款 5000

 

那么再回头看看,我们文章开头说的销售固定资产3%减按2%的这个政策。其实这个政策发生了重大变化。

 

主要变化是销售额的计算上。

 

以前是这样算,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3%)*2%

现在是这样: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2%)
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2%)*2%

 

以前因为可以减按2%,如果你享受减按,就不能开3%专票,只有放弃2%才能开3%专票,否则就是低征高抵了。

 

现在算法变了,直接可以开2%发票,那不存在低征高抵,企业可以直接开2%专票。

 

1、登录电子税务局,点击蓝字发票开具,点击立即开票。

 

 

2、选择增值税专用发票,减按征税选择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3、在项目名称中选择:自行选择商品编码

 

 

4、选择编码并选择优惠政策及简易计税类型为按2%简易征收。保存并带入。

 

 

5、录入销售金额,这张2%的销售固定资产的专票就开出来了。

 

 

如何填写申报表?

 

可以参考从事二手车经销业务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减按0.5%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应当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二、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中“3%征收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相应栏次;

 

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1%计算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

 

纳税人在填报《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时,应准确选择减税项目代码,准确填写减税项目本期发生额等相关栏次。

 

以本张发票为例!

 

不含税销售额为9803.92,应将其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第11行“3%征收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该销售额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98.04(=9803.92×1%),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第23行“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

 

 

为什么能开2%的专票了,以前是不能的。

 

因为以前的不含税销售额算法不同。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36号)规定,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应纳税额=销售额×2%

 

开票时候,我们只能开3%普通发票,因为你按2%纳税,如果开3%专票,国家吃亏了,少交税,下游多抵扣。

 

你开2%专票的话和你计税公式,不含税销售额的换算方式又冲突了。

 

所以,当时的换算下,只能开3%普通发票,除非你放弃优惠,按3%纳税,可以开3%专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20年第9号)第一条规定,从事二手车经销业务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减按0.5%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并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0.5%)

 

 

同时还特别明确:“本公告发布后出台新的增值税征收率变动政策,比照上述公式原理计算销售额。”

 

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的《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2026年第10号)延续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20年第9号)第一条所规定的“以含税销售额直接除以(1+减按的征收率)的不含税销售额计算原理”,在第三条第四项“有关规定”中对此进行了明确:

 

纳税人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规定征收率)

 

所以,2026年后,销售使用过固定资产,你就应该直接按2%换算了,那么自然也可以开出2%专票,电子税务局也增加了2%的选项和开票方式。

 

 

 

声明:此网站所刊载文章、图片等,属于相关权利人所有,若因客观原因存在使用不当的情况,敬请与我们联系及时依法删除或修改处理。
 
这里有更多的财税信息、更专业的政策解读、最激烈的热点碰撞,还有海量的免费课程体验,欢迎加入财税讨论群(微信号:linkedf-fans)

没有账号?立即注册
提示

重置密码成功

已重置该账号登录密码
确定
提示

短信验证码发送成功

验证码已发送到您的手机,请查看手机短信后填写。
(短信验证码30分钟内有效)
确定
提示

邮箱验证码发送成功

验证码已发送到您的邮箱,请
(短信验证码30分钟内有效)
确定
选择登录账号

该手机号对应多个账号,请选择

选好了,确认登录
提示

一个铂略账号只能关联绑定一个微信账号。
您的铂略账号已关联绑定过其他微信账号,您可登录铂略PC官网、
APP或拨打铂略客服电话(400-616-3899)解除绑定。解除绑定
后,请再与当前微信账号进行绑定。

知道了
提示

一个铂略账号只能关联绑定一个QQ账号。
您的铂略账号已关联绑定过其他QQ账号,您可登录铂略PC官网、
APP或拨打铂略客服电话(400-616-3899)解除绑定。解除绑定
后,请再与当前QQ账号进行绑定。

知道了
提示

一个铂略账号只能关联绑定一个新浪账号。
您的铂略账号已关联绑定过其他新浪账号,您可登录铂略PC官网、
APP或拨打铂略客服电话(400-616-3899)解除绑定。解除绑定
后,请再与当前新浪账号进行绑定。

知道了
提示

一个铂略账号只能关联绑定一个手机号码。
您的铂略账号已关联绑定过其他手机号码,您可登录铂略PC官网、
APP或拨打铂略客服电话(400-616-3899)解除绑定。解除绑定
后,请再与当前手机号码进行绑定。

知道了
360浏览器谷歌浏览器

学习时长规则说明

1、学习时长指用户看课所用的实际时间,也就是说一个用户一天的学习时长最多为24小时。

2、一个用户一天中的同一时刻如果播放多门课,只有最先进入的一门课计入该时刻的学习时长,如例1。

3、用户倍速播放时产生的学习时长以实际时间为准,如例2。

例1:用户某天9点到10点在PC上看了A课,9点30分到10点30分在手机上看了B课,那么学习时长为1.5小时,其中A课1小时,B课0.5小时。

例2:用户以2倍速观看了1小时的课程,那么学习时长为0.5小时。

*学习任务的完成情况统计与学习时长无关,是以在整个课程内容中,已观看部分的覆盖情况来判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