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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铂略一周答疑】投资和企业重组相关财税问题6.30
来源:铂略财课
时间:2026-06-30 14:16

摘要:投资和企业重组相关财税问题

问题 1

一般企业根据被投资企业每月利润按照投资百分比计提确认的投资收益或损失 ,在汇算清缴时需要调减或调增吗?

比如我们投资了另外一个合伙企业,我们每月会根据被投资企业的盈亏情况按投资比例计算入账投资收益 。在做2025年汇算清缴时,账上确认的投资损失是不是需要调增?还有如果是投资收益 ,不是损失。 是不是相对应需要做调减?考虑因为不是正式的投资损益 ,税务都需要做调增和调减么?

 

铂略答

投资合伙企业,采用先分后税的原则,按年度进行所得税纳税调整即可。且如果有亏损情况下,投资企业不按先分后税原则调整,只有合伙企业有利润情况下,才进行先分后税。

如果您按月做了会计处理,季度报表不需要调整,年报按年度数据进行纳税调增调减就可以。

 

问题 2

股东会决议是2025年,实际分红是2026年,2026年我用这个股东会决议是否有问题?另外,企业间分红涉税吗?

 

铂略答

这儿需要区分不同范畴进行处理:

 

一、公司治理层面,何时分配,由股东会自行决定。

 

二、会计处理层面:

(一)作出利润分配决定时(2025年)

借:应收股利

  贷:投资收益

 

(二)实际收到股利时(2026年)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股利

 

三、税务处理层面:

(一)作出利润分配决定时,在会计利润已经包含投资收益的前提下,进行纳税调减;

(二)实际收到股利,无需税务处理。

 

相关税务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问题 3

我投资了一个餐饮连锁品牌的加盟代理项目,一次性支付的加盟费。品牌方给我开无形资产-特许经营使用权的发票,税务上合规吗?

 

铂略答

这个发票项目是正确的。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相关定义:

 

销售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包括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无形资产。

 

其他无形资产,包括基础设施资产经营权、公共事业特许权、配额、经营权(包括特许经营权、连锁经营权、其他经营权)、经销权、分销权、代理权、会员权、席位权、网络游戏虚拟道具、域名、名称权、肖像权、冠名权、转会费以及其他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

 

问题 4

企业股权转让

企业账面净资产为正、未分配利润为负,是亏损状态,账面有固定资产厂房、注册资本均未实缴、原始个人股占比55%,企业股45%,现做股权变更,个人股55%全部转入企业股,税务是否可以做0转让,是否属于避税?

 

铂略答

根据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第十二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

 

如上所述,既然净资产为正,则零元转让难以得到主管税务机关认可。

 

问题 5

公司账上有80万元库存,要注销,上13%增值税我们接受了,借方可以走未分配利润吗?

 

铂略答

库存商品若由股东收回,则涉及视同销售(增值税及附加)、企业所得税和实物分红(自然人股东涉及个人所得税)等税务处理。“走未分配利润”没错。

 

问题 6

上市公司持有一家控股公司52%股权,后续引进新投资者:上市公司以3.4元/股向新投资者转让部分老股;同时新投资者按8元/股估值向控股公司增资,整体折算均价为5元/股。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每股价值4.5元,上市公司年报也按4.5元进行会计确认。本次交易后上市公司持股稀释至35%,上市公司拟对剩余股权按4.5元/股确认收益并披露,按3.4元价办理企业所得税清算。请问:上市公司企业所得税申报计税应按3.4元、4.5元、5元中哪个价格执行,对应的政策依据是什么?

 

铂略答

一、核心结论

 

企业所得税法定申报价为实际成交价 3.4 元 / 股,但因 3.4 元显著低于公允价值且无正当理由,税务机关有权按 4.5 元(优先)或 5 元核定计税收入;会计按 4.5 元确认的剩余股权收益不影响税务计税,8 元增资价仅作为公允性佐证。

 

二、关于价格口径

 

(一)3.4 元 / 股:法定申报基础,但存在极高核定风险

1. 法定申报规则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 号第三条)明确规定:

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

上市公司向新投资者实际转让老股并收取 3.4 元 / 股的货币对价,这是税法认可的初始申报计税依据。

 

2. 致命风险:3.4 元属于 “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六项)赋予税务机关核定权:

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本案中 3.4 元明显偏低的铁证:低于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出具的公允价值 4.5 元 / 股(最核心证据),低于同期同轮交易中新投资者向控股公司增资的 8 元 / 股,低于本次交易整体折算的综合均价 5 元 / 股。

 

无正当理由的推定:除非上市公司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定价合理性(如战略协同、业绩对赌、重大或有负债、国家政策调整等),否则税务机关有权利直接启动核定程序。

 

(二)4.5 元 / 股:税务机关最可能采用的核定价格

1. 核定方法的优先级

企业所得税股权转让收入核定虽无专门文件,但实务中经常参照《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4 年第 67 号)的核定顺序:

(1)净资产核定法(首选):按每股净资产或股权对应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核定,若企业核心资产占比超 20%,必须以中介机构评估报告为依据。

(2)类比法:参照同一企业近期同类股权转让价格或同类行业企业股权转让价格。

(3)其他合理方法

 

本案中,第三方评估机构出具的 4.5 元 / 股评估报告是税务机关最认可、最常用的核定依据。

 

2. 与会计处理的本质区别

会计上按 4.5 元确认剩余股权收益,依据的是《企业会计准则第 33 号 —— 合并财务报表》第五十条:

企业因处置部分股权投资等原因丧失了对被投资方的控制权的,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对于剩余股权,应当按照其在丧失控制权日的公允价值进行重新计量。

但税法严格遵循 “实质实现原则”:

(1)剩余股权未实际转让,未产生真实的现金流入,不确认应税所得。

(2)剩余股权的计税基础保持历史成本不变,不随会计公允价值调整而变动。

(3)会计上确认的剩余股权重估收益,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必须全额做纳税调整。

 

(三)5 元 / 股:可能的备选核定价格,但优先级低于 4.5 元。

税务机关在以下情形可能采用 5 元 / 股核定:

1、评估报告存在明显瑕疵或过期。

2、能够证明本次交易是 “一揽子交易”。(即老股转让与增资不可分割,共同构成新投资者取得股权的对价)

3、上市公司无法提供评估报告的合理性说明。

 

但需注意:增资部分的 8 元 / 股是新投资者向控股公司支付的款项,并非支付给上市公司的股权转让对价,因此不能直接作为上市公司老股转让的计税收入,仅能作为同期可比交易价格佐证 3.4 元的不公允性。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四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五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六项、第三十六条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 号)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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