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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好,我司为租赁行业,租赁写字间,2019年4.30日前为简易计税5月份改为一般计税,请问,我在3月收取3-6租金,当时是按照5%开票缴纳增值税,对于5-6月的租金部分我司是否需要补交4%税金?
您好,观点:不需要补交税金。根据规定,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即按当时税率缴税即可。
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二)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 )第二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第四十五条第(二)项修改为“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