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核算与报告
- 内控与合规
- 计划与分析
- 成本与绩效
- 财务BP
- 资本财务
- 税务合规
- 税务筹划
- 跨境税务
数字化转型
- 人际技能
- 职业生涯与发展
- 商业技能
- 全民财务
- 管理者财务思维
- 老板财税
土地增值税清算
土地增值税预缴申报与清算申报是两个程序、两项义务。打个简单的比方:您售房款1亿,预征率2%;您应当预缴土地增值税200万元,假设清算应纳税额100万元。
预缴土地增值税200万元是您的义务;若已经预缴150万元,则应当补足预缴50万元,然后清算后依法退税100万元。而不应当不再补足预缴款项,而只申请退税50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由于涉及成本确定或其他原因,而无法据以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可以预征土地增值税,待该项目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再进行清算,多退少补。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当地情况制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二、科学合理制定预征率,加强土地增值税预征工作:……除保障性住房外,东部地区省份预征率不得低于2%,中部和东北地区省份不得低于1.5%,西部地区省份不得低于1%,各地要根据不同类型房地产确定适当的预征率(地区的划分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
因此,具体预征率及操作程序建议您直接咨询一下主管税务机关或者检查巡查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