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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公司注册流程

我们是青岛的一家港资独资企业,主要生产家具生产(公司1)主要是生产木质家具 产品基本上是全出口 。
佛山这边也有个工厂,现计划把这边关闭了,要把这部分业务移到青岛这边,佛山工厂主要出口灯具 蜡烛 盘子 刀叉 篮子 壁画(不是自产的)等等,计划在青岛成立一个贸易公司进行出口(贸易公司2),同样也是香港注资。
1. 公司1和贸易公司2的产品可以一起拼柜出口吗?要做什么备案吗?
2.我现在是公司1的财务负责人,可以兼任贸易公司2的财务负责人吗;贸易公司2的财务负责人可以由香港人来担任吗?有没有特殊的要求?
3. 贸易公司2可不可以是香港公司注资,但是股东是我们公司1的监事 是个外国人?
4.贸易公司2在没有出口前,是否可以预收货款?可预收多少?外汇有什么规定?
5.贸易公司2可否接受一部分香港的注资 接受一部分香港股东公司的贷款?有什么规定,都要准备什么材料,有哪些涉税?
6.公司1 贸易公司2 香港股东公司 法人 监事 董事可否可相互兼任 都有什么规定?
7.贸易公司会有少量的固定资产采购,这些固定资产的进项是否可以抵扣?如何纳税筹划?
老师 问题有点多,烦请详细的解答 辛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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铂略会员60531355 提问于 2019-10-11 1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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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回答

  • 李老师 铂略答疑讲师 2019-10-11 17:51
    您好,1.可以。可能只出一个提单,只要船名航次跟报关单对得上就OK。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十八条 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
    符合以上条件即可,无规定财务负责人不可以兼职的。
    3.无限制。
    4.无限制。
    5.可以接收股东贷款,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时有限制。
    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香港股东公司取得的借款收入应按适用税率代征增值税,同时代扣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四十六条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的条件,计算企业所得税扣除额。”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所称债权性投资,是指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需要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或者需要以其他具有支付利息性质的方式予以补偿的融资。
    企业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债权性投资,包括:
    (一)关联方通过无关联第三方提供的债权性投资;
    (二)无关联第三方提供的、由关联方担保且负有连带责任的债权性投资;
    (三)其他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具有负债实质的债权性投资。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所称权益性投资,是指企业接受的不需要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投资人对企业净资产拥有所有权的投资。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所称标准,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4、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一、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
    (一)金融企业,为5:1;
    (二)其他企业,为2:1。
    二、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三、企业同时从事金融业务和非金融业务,其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应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没有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的,一律按本通知第一条有关其他企业的比例计算准予税前扣除的利息支出。”
    6.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不得有“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一、《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的八项行为,其中,第五项规定,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不得有“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的行为。
    二、《公司法》第二百零九条也规定:董事为自己或他人为属于公司营业范围内之行为,应对股东会说明其行为之重要内容并取得股东会之许可。
    7.不属于政策规定的不得抵扣的情形,均可按规定抵扣。如果外贸企业100%出口,只能留抵。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财税2016第36号附件一: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相关问答

  • 于老师 工商管理硕士

    请您补充一下,您公司事实上是给哪个公司提供了服务呢?

    业财融合 税务合规与筹划 发票
    1个回答2024-05-06 16:06
  • 于老师 工商管理硕士

    从税法上讲,这样本身并无影响。其实,这个业务的本质,关键还是在于出资真实性。如您所述,只要股东确实把款转给公司,作为实收资本是可以的;当然,既然“银行水单上也只是往来款”,那就需要股东另行确认一下,证明这个款项乃是“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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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个回答2024-05-06 15:48
  • 高老师 知名集团投资总监

    都不是,说的是所得税可以一次性税前扣除,会计核算还是需要按年计提折旧,产生税会差异进行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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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习任务的完成情况统计与学习时长无关,是以在整个课程内容中,已观看部分的覆盖情况来判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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