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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老师,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在企业破产,清偿债务时有什么区别吗?对于企业本身,法定代表人,和股东来说
一、有限公司乃是有限责任公司之简称,二者本是一回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条:依照本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字样。
二、关于责任
(一)股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相关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注:认缴,不是实缴;打个比方:股东认缴出资1000万,只出了50万,那公司破产时,需要再拿出950万来清偿债务。但如果没有其他责任,不需要超出1000万元承担偿债义务)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注:《公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包括到期应缴未缴的出资,以及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条和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分期缴纳尚未届满缴纳期限的出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关于法定代表人
顾名思义,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履行职责,若其本身没有违法违规行为,则个人并无责任。
(三)关于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相关规定: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以上乃是一般规定,若有特殊情形,则另当别论。(打个比方:股东虚假出资、不按照规定出资,法定代表人偷偷转移财产,那当然要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