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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 )
二、关于工资薪金总额问题
《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工资薪金不包括为员工缴纳的商业保险,不可以作为工资薪金核算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