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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您好
关于这件事情,我是这样理解的。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比如:甲公司因研发,形成一项无形资产,价值1000万元。分十年计提折旧;每年折旧金额100万元,加计扣除75万元。这个没有问题。
那好,这项无形资产用于研发,其折旧属于研发费用,每年100万元,这个仍然可以据实扣除;然后在此基础上,再加计扣除75万元。我想的是,这个“100万+75万”与上一段的“100万+75万”,乃是一笔业务。
请注意文件,“实际发生”、“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实际发生额的75%”,也就是说,“实际发生”乃是前提。企业“实际发生”研发费用只有一个100万,加计扣除也只有一个75万。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