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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收合并后,对于评估增值,应该合并后的企业中怎么处理?
铂略会员890
提问于 2021-03-02 17:32
您好,要分两种情况处理。如果是同一控制下吸收合并,合并方在企业合并中取得的资产和负债,应当按照合并日在被合并方的账面价值计量。合并方取得的净资产账面价值与支付的合并对价账面价值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对于非同一控制下的吸收合并,企业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确认为商誉。无形资产准则第三条规定,无形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无形资产主要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特许权等。商誉的存在无法与企业自身分离,不具有可辨认性,不在无形资产准则规范。
需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增值税法第四条第四项所称服务、无形资产在境内消费,是指下列情形: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在境外现场消费的服务除外;
我给您讲讲“境外现场消费”的本意:
原则上,服务提供方或者接受方为境内单位、个人,即属于增值税应税交易。然而,比如张三去洛杉矶吃了顿饭,花了1060块钱;然后张三说,我只给你1000元哈,那60我得带回去、替你交税,这饭店老板肯定不放张三走,是这样吧?这才叫“境外现场消费”,你给人扣税,人家不干,你也没办法,所以这个就“除外”了。显然,您这个情况,乃是在境内给对方支付佣金,是吧?那就要依法扣税了。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确认一下。
此款项乃是您公司经营活动(上门提供照看服务)收入,需要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首先,这儿需要防范虚开发票风险。也就是说,如果客户是和你们联系、讨论商品以及价格,并且由你们决定销售、发货、收款,这样才是你们实际销售这个货物。而如果你们什么也不管,平台叫你们给谁开票,你们就给谁开票,那就是虚开发票了。
针对前者,即实际存在销售货物,会计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银行存款(付给平台的钱)
至于辅助资料,平台交换清单算是其一,若另有其他佐证更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