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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您好,我们单位今年6月份成立基金公司,我到底应该是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的金融企业呢,还是未执行金融工具准则的企业?
您好,《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是执行时间是这样规定的: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的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因此,贵公司在今年成立基金公司,应当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属于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的企业。
是否合理,还需要据实分析。我举个例子,虽然账面亏损,但是B公司如果有一块地,位置很好,现在已经升值了好几个亿(但是这个升值,在账上是不体现的)。那么,我估计A公司就不舍得1元转让他的股权了吧?所以,需要结合公司资产、负债及其公允价值,进行具体分析。
对于这个问题,需要您来补充一下:减资之时,三位股东分别从公司拿走了多少钱?
一、税法、会计并不禁止。但基于其他法律规定,可以需要相应资质、注册登记之类手续,亦应遵守。
二、空调本身维修,属于“加工和修理修配”,应当按照13%税率开具发票,而非“建筑服务”。只有空调与不动产(房屋建筑物)连接、安装部分修缮,才是属于“建筑服务-修缮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