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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Thomas Mike
提问于 2025-01-10 10:31
新房、旧房都可能涉及预征率。当然,如果单一旧房出售,立即可以清算,则须直接以税法规定计算、申报应纳税额,这种情况可能不需要“预征”,而是直接“缴纳”。同样道理,“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10号”并非限定于“新房项目”;其他情况如果需要也可适用。
国税函〔2009〕3号
三、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
(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可以按照福利费税前限额扣除
您说税务部门对供热收费标准进行调整?这个是税务部门的业务吗?税务部门是认为收费价格不合理进行调整吗?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供热企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6号: 一、对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以下称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免征增值税。向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包括供热企业直接向居民收取的、通过其他单位向居民收取的和由单位代居民缴纳的采暖费。
这里强调的是向居民个人供暖可以免增值税,不是强调房屋的权属,应该是收费对象是否是个人,如果是就可以享受该政策。
第一个问题
相关材料不需要提交只需要留存备查。需要留存备查的资料如下:
1、被认定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认定书。
2、住房租赁合同。
3、租金收款单据
这个优惠没有明确的结束日期。
第二个问题
出租给员工个人且0租金,在税收上不应确认为租赁,属于发放福利性质,应当从价征收房产税
第三个问题
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从保障性住房认定书生效的次月开始享受。如果是保障性住房认定书先生效,后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那么从产生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月份起享受优惠政策。如果同一块土地既建有保障性住房又建有非保障性住房,按保障性住房的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享受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如果在往期纳税申报中应享受的税收优惠没有享受,可以直接通过更正申报的方式享受税收优惠。这个优惠暂时没有截止日期。
第四个问题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保障性住房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3年第70号)第一条规定:
对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保障性住房经营管理单位与保障性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保障性住房购买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造保障性住房的,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保障性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这就是与保障性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优惠政策。开始日期为2023年10月1日。计税依据与《印花税法》规定的计税依据一致。没有明确规定有效期何时结束。
第五个问题
房产税的备查材料我在第一个问题里已经回答过了,这里不再赘述。
第二个问题不需要备查材料。
第三个问题备查材料:
1、被认定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认定书。
2、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关于房地产开发项目批复的文书。
3、房地产开发项目设计图纸
第四个问题备查材料:
1、被认定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认定书。
2、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关于房地产开发项目批复的文书。
3、房地产开发项目设计图纸
4、与印花税有关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