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核算与报告
- 内控与合规
- 计划与分析
- 成本与绩效
- 财务BP
- 资本财务
- 税务合规
- 税务筹划
- 跨境税务
数字化转型
- 财务信息系统与数字化
- 财务共享中心
- 数字化应用
- 人际技能
- 职业生涯与发展
- 商业技能
- 全民财务
- 管理者财务思维
- 老板财税
A欠F款项,A欠B款项,C欠B款项,政府欠C款项,政府抵房产,经C委托将房产付F可以吗?
匿名用户
提问于 2025-10-19 07:09
应该是B欠A吧?理论上是可以的,可以签订多方债权互抵协议,相当于由政府直接抵房给F然后,所有欠款全部结清。
但实操中可能会取决很多因素,比如征服是否配合这么做。
其实,税法只是要求据实开票。至于这个“实”,就是说价格,这由购销双方自行决定。涨价并就涨价之后金额开票,这没问题的;只要实事求是即可。个人理解,仅供参考;谨慎起见,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可以的。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在2020年3月27日对此问题曾经有过明确答复:“若提供的属于应税服务,可以不填写规格、型号栏次,如该服务确实属于无法计量(按次或按项),票面可不填写数量及单价栏次。”
应当开具文化服务。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相关定义:
文化服务,是指为满足社会公众文化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种服务,包括:文艺创作、文艺表演、文化比赛,图书馆的图书和资料借阅,档案馆的档案管理,文物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组织举办宗教活动、科技活动、文化活动,提供游览场所。
在游览场所经营索道、摆渡车、电瓶车、游船等取得的收入,按照文化服务缴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