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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深加工加计抵减1%进项税
雪蕊氏
提问于 2026-01-06 14:26
我举个简单例子吧。比如花10000元买了免税农产品
借:原材料 91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900
贷:银行存款 10000
领用于13%产品加工
借:生产成本 9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00
贷:原材料 9100
就是这样写会计分录。
从上面会计分录来看,没有差异了呀。
分公司确认营业外收入,母公司确认营业外支出。由于分公司并非独立企业所得税纳税人,而与总公司汇总计算,所以此业务并不影响企业所得税计算。
需要,属于与任职受雇相关的所得,需要并入工资薪酬计税。
第一个问题
B公司如果以自己的名义对外赠送A的产品,那么B公司在进行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申报时都应当按照视同销售申报缴纳税款。
如果B公司以A公司的名义对外赠送A的产品,因为B的身份是A的分公司,所以A和B属于同一民事主体,所以税务机关会判定B对外赠送的产品就是B自己的产品。所以B需要按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
第二个问题
如果B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对外赠送A的产品,收到报关进口的A公司的商品时,不进行会计处理。对外赠送商品时同时确认购进相同数量的商品。
如果B公司以A公司的名义对外赠送A的产品,因为B的身份是A的分公司,所以A和B属于同一民事主体,所以是B的也是A的。B公司收到货物后应当增加自己的库存商品。
第三个问题
对于正常销售的寄售商品,确认收入时应当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五章 《特定交易的会计处理》的规定,确认被寄售方属于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如果属于代理人,确认收入是以差额方式。如果属于主要责任人,应当以扣除增值税后的全额确认收入。境外的总公司与境内的分公司一般不构成寄售关系。
第四个问题
寄售业务,发生延期跨年支付,是可以的。
第五个问题
免费赠送的部分,没有收到价款,不涉及外汇核销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