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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深加工加计抵减1%进项税
雪蕊氏
提问于 2026-01-06 14:26
我举个简单例子吧。比如花10000元买了免税农产品
借:原材料 91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900
贷:银行存款 10000
领用于13%产品加工
借:生产成本 9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00
贷:原材料 9100
就是这样写会计分录。
从上面会计分录来看,没有差异了呀。
按照上面描述,您公司只是“代替A公司持有”,相关费用其实也是代收代付。这种情况下,最好还是由相关服务提供方(即费用收取方)直接给A公司开具发票,您公司把他们转交,这样比较稳妥。
企业所得税按照年度计税。当然,关于资产总额指标,也是个期间数。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若当年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则当年不能享受5%税负。
新增值税法(包括税法、实施条例以及几个文件),主要变化如下:
一、取消5%征收率。
二、小规模纳税人查补销售额追溯为一般纳税人。
三、超过500万元固定资产混合用途抵扣政策变化。
四、视同销售范围不包含服务。
五、增加了“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概念。
六、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整合(大致取消之前实施细则描述,改为36号文件)。
七、不得抵扣的“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限于购进“并直接用于消费(这是增加描述)”。
八、增加一项扣缴义务:自然人发生符合规定的应税交易,支付价款的境内单位为扣缴义务人。(之前仅限于对外支付。)
九、明确按照“次”纳税期限: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十、增加了预缴情形,比如“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之前只是对于跨地建筑才需要预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