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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司买研发新设备150万,若今年一次性入研发费用,不算固定资产,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吗汇算清缴需调?
Kitty Benedict
提问于 2026-04-10 14:25
既然150万元,未超过500万元,则可一次扣除;而研发加计扣除基数,则是税法扣除金额。也就是说,如果用于研发,则此设备可以一次扣除并加计扣除。若会计处理分期折旧,则可对此税会差异予以纳税调减处理;当然,相应的,以后年度则需要纳税调增了。
第一年调减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贷:递延所得税负债
以后年度调增时
借:递延所得税负债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上述递延,仅涉及资产本身价值;对于加计部分,属于永久性差异,无需递延。
这个事情,可能有些麻烦。因为即征即退与一般纳税(进项抵扣)是不同的、独立的处理方式。这样说吧,如果您要转到一般计税去抵扣,主管税务机关可能会要求追溯到初始状态,即要求您交回之前即征即退所退回的税款,然后再这样处理。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确认一下。
您可依据以下税法条文与客户沟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四条 在境内发生应税交易(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增值税),是指下列情形:(四)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外,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服务、无形资产在境内消费,或者销售方为境内单位和个人。
显然,您公司为境内单位,况且“所有的检测及认证服务都在国内进行”,那也不是“跨境销售服务”(必须服务在境外现场才是),不可能免征增值税的。至于“样品来自国外”,那只是服务标的,而此处征税对象乃是“服务”本身;况且,那样品也是在国内进行的服务。
电子数据本身不算风险,这也是时代进步的体现。关键在于,电子数据本身需要可靠。具体操作方面,可以参考一下“财会〔2020〕6号”文件相关要求:
(一)接收的电子会计凭证经查验合法、真实;
(二)电子会计凭证的传输、存储安全、可靠,对电子会计凭证的任何篡改能够及时被发现;
(三)使用的会计核算系统能够准确、完整、有效接收和读取电子会计凭证及其元数据,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完成会计核算业务,能够按照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格式输出电子会计凭证及其元数据,设定了经办、审核、审批等必要的审签程序,且能有效防止电子会计凭证重复入账;
(四)电子会计凭证的归档及管理符合《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等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