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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司买研发新设备150万,若今年一次性入研发费用,不算固定资产,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吗汇算清缴需调?
Kitty Benedict
提问于 2026-04-10 14:25
既然150万元,未超过500万元,则可一次扣除;而研发加计扣除基数,则是税法扣除金额。也就是说,如果用于研发,则此设备可以一次扣除并加计扣除。若会计处理分期折旧,则可对此税会差异予以纳税调减处理;当然,相应的,以后年度则需要纳税调增了。
借:研发支出
贷:累计折旧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相关规定,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外,按照以下规定确定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1.取得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电子发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发票上列明或包含的增值税税额;
2.取得列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可抵扣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也就是说:
一、如果取得公司抬头专用发票或者电子专用发票,票面税额可以抵扣。
二、若为员工抬头,则须有旅客身份信息。
一、无需缴纳增值税。
新增值税法视同销售范围,并不包括服务(资金拆借属于“贷款服务”)。
二、需要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但若双方税负相同,则可不必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一)投资人决定解散;(二)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三)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此,投资人去世后,企业是否必须注销,取决于继承人的意愿:
情形一:有继承人且继承人愿意继承
继承人可依据该法第十七条,依法继承企业财产,并办理投资人变更登记,企业可以继续存续,无需注销。此时应向工商(现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继承证明、死亡证明、变更登记申请书等材料,办理投资人变更手续。
情形二:无继承人,或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
此时企业应当解散,进入清算程序,最终办理注销登记。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十七条,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投资人自行清算时,清算工作应由其继承人或其他有权主体完成。
实践中,若投资人身故且继承人放弃继承,导致清算义务人缺位时,可适用"代位注销"制度——由继承人或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代为办理注销登记相关事项。
继承人代为办理的,需提交有权继承人身份证明和有关继承证明材料,继承证明材料包括经公证的《继承权公证书》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
清算后就可以进行税务和工商注销手续了,注销过程中额外需提交的就是投资人死亡证明、继承人身份证明及继承权证明等资料,详询税务及工商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