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外包本质是经纪代理服务。
员工是你的,你只是把发工资、缴社保等事务性工作委托给第三方代办。外包公司不是法律上的用人单位。
所以增值税计税逻辑仅就收取的服务费计税。代发的工资、代缴的社保公积金属于代收转付款,不计入外包公司销售额,不征增值税。
开票只能对“服务费”开票;工资社保部分不得发票。
而劳动力或者劳务外包本质是承揽服务交付,外包公司自己招人,按成果交付人是外包公司的。
增值税看干什么活(如:建筑服务9%、运输服务9%、加工修理13%、生产生活服务6%等)。
计税是全额计税。收到的所有款项都是销售额。
目前很多所谓的“外包”其实是社保挂靠。
比如你公司在成都,想给员工在深圳买社保,就找深圳外包公司以该公司名义给员工参保,但员工实际在成都你公司工作,且不与外包公司签真实劳动合同、不接受其管理。
以前外包公司利用差额开票处理,现在不行了,没有这个政策了。如果外包公司仅仅开了服务费部分给你,税务局穿透审查后会认定其不是经纪代理而应视为劳务派遣或劳务外包,要求其全额计税。
A:人力资源外包
甲公司自有员工10人,委托乙公司代办发薪缴社保。甲公司转给乙公司 100万(其中工资社保95万,服务费5万)。
乙公司(外包方)增值税:销售额 = 5万(服务费)。若一般纳税人,销项税 = 5万 ÷ 1.06 × 6% ≈ 2830元。95万代收款项不交税、不开票。
B:劳动力外包(保洁外包)
丙公司请丁公司做保洁,丁公司派自己员工来,丙付 20万 包干费。
丁公司增值税:全额计税。若属现代服务,销售额 = 20万。销项税 = 20万 ÷ 1.06 × 6% ≈ 1.13万。不能扣除丁公司给自己员工发的工资社保。
C:挂靠社保的隐患
成都A公司员工实际在成都工作,找深圳B公司“名义参保”,转款 50万(含全额工资社保),B开仅仅开服务费发票。
风险B公司若仅就服务费计税,但95%资金是代收社保,因无真实经纪代理关系(B不是代办,是虚构参保),税务局认定B应全额按劳务派遣/劳务外包交税,补税+滞纳金。
A公司社保挂靠本身面临人社部门稽核处罚。
单纯为了异地买社保让外包公司名义挂靠,在增值税上极易被穿透为“虚假业务”,不仅失去差额/代收不征税的税收优惠,还伴随虚开发票风险,建议回归属地参保或正规劳务派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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