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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小微企业并是一般纳税人,给三家小规模企业认缴投资,占股比例都是90%,分别在23年和24年收到三家股金
没有太明白您的意思?您最好用“第三人称”再描述一下。比如说,甲公司,投资到乙公司,甲公司收到乙公司分红,这样甲公司不用缴纳企业所得税。
您可以提供股东会相关文件,证明您公司没有出资,但也可分红。
如上所述,乃是属于“佣金”。税法层面,依照“财税〔2009〕29号”相关规定,这个比例是不能超过收入金额的5%的。超过部分不能税前扣除。当然,经营层面、账务处理,可以据实进行,但要纳税调增。
税法方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鉴于目前我国对金融企业利率要求的具体情况,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中,应包括在签订该借款合同当时,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业提供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该金融企业应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可以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是指在贷款期限、贷款金额、贷款担保以及企业信誉等条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业提供贷款的利率。既可以是金融企业公布的同期同类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业对某些企业提供的实际贷款利率。
如上所述,只要属于金融企业利率,皆可得到税务机关认可,具体标准可以自行确定。
不可以。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2相关规定,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租赁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和车辆购置税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如上所述,扣除项目为借款利息、债券利息、车辆购置税,并无“手续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