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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地下停车位算不算土地增值税清算范围?确认地下停车位成本时能不能按公共配套处理
京蕙
提问于 2025-06-08 15:58
请您补充一下,这个停车位是业主拿钱买了,还是根本没有卖?
既然只是“二十年租赁合同”,那不算永久使用权。这个钱无需作为土地增值税清算收入,但是也不能作为扣除项目。另外,既然乃是“业主买了(二十年租赁权)”,那就不能作为公共配套(即只作扣除,不作收入)。相关原则于“国税发〔2006〕187号”文件有所体现,您可对照查阅一下。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关于这个问题,可以参考一下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2021-04-22):
1.与公司经营相关,属于工作要求的体检费用不作为个人所得计税;
2.与工作要求无关,属于福利性质的,但为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未向个人量化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原则上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不符合以上条件的,应作为工薪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二、关于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也就是说,何时开始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与缴纳契税没有直接关系;应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或者“合同签订的次月”起开始缴纳。
不需要。
一、发票不是印花税应税凭证。
二、若签订了借款合同,则需要按照万分之零点五计算缴纳印花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