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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举个简单例子来讲:
比如这个季度,预收房款1000万,给老板发工资、办公室折旧、车辆加油等管理费用30万元。假如计税毛利率10%。
那么应纳税所得额就是:
1000×10%-30万=70万元
您可能会说,1000万难道没有对应成本吗?事实上,这儿已经考虑成本了,即900万(1000×90%)。
一、这个文件没有您所说“加计低减”这个描述。
二、此文件优惠政策,并未限定“限定入住长者必须为本辖区内”。
另,打个比方,报税信息说“广州老人去哈尔滨养老”、“昆明小朋友入乌鲁木齐托儿所”,这个文件不禁止,但要真实,那就不怕税务机关怀疑、预警并且核查。
毫无疑问,这可能涉嫌帮他们偷税了,不能这样做。这都不用说税法条文了,想想也明白,如果属于公司费用,那你们直接和公司打交道就可以了,何必面对家属。那现在明显情况,就是服务对象乃是老人及其家属,即这个费用就是老人或其家属支付,怎么能开公司抬头发票呢?或者说,公司拿了这个发票,想要干什么?
可以属于与企业取得收入有关的支出。兼职的话,他是给单位开具发票吗?如果开具发票的话,也可以把这部分交通费用包含在发票的金额里面,一起向企业来开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