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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举个简单例子来讲:
比如这个季度,预收房款1000万,给老板发工资、办公室折旧、车辆加油等管理费用30万元。假如计税毛利率10%。
那么应纳税所得额就是:
1000×10%-30万=70万元
您可能会说,1000万难道没有对应成本吗?事实上,这儿已经考虑成本了,即900万(1000×90%)。
这个没有专门规定,实事求是即可。
这不是能够“操作”的。只要劳动关系没有解除,就仍有缴纳社保的法定义务——总不能每年停产前后,“解除、续签”一轮吧。
此问题关键,不在于“混合用途”,因为已经全部出租“60%对外出租 + 40%低价出租给公司员工”,自可全额抵扣。
这个问题关键在于,“40%低价出租给公司员工”部分,需要进行销售额调整,调整对标非常简单,参考“60%对外出租” 的标准即可。
也就是说,如果完全免费提供给员工住,那是职工福利,无需视同销售,但相应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现在的情形,乃是出租给员工,收了租金,那就是销售行为,进项税额正常抵扣;但销项税额需要调增。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谨慎起见,也建议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确认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