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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举个简单例子来讲:
比如这个季度,预收房款1000万,给老板发工资、办公室折旧、车辆加油等管理费用30万元。假如计税毛利率10%。
那么应纳税所得额就是:
1000×10%-30万=70万元
您可能会说,1000万难道没有对应成本吗?事实上,这儿已经考虑成本了,即900万(1000×90%)。
可以总公司给分公司开具发票(相当于服务转售,类似商业流通),或者通过分割单方式处理。
事实上,您给于销售人员自备车辆补助,“目前”做法(随每月工资发放,计入工资薪金收入)是正确的。而“领导”所提,恰恰是错误的。税法规定,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您可以和您领导说,您给销售人员发放这个补助,乃是基于销售人员“任职或者受雇”于您公司;您公司是不会给路人甲、老师我发这个钱的,是吧?所以,这应当构成工资薪金的。
既然乃是食品,则考虑到“保质期”的问题,可以采用先进先出法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