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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司已注销后续事宜的业务处理
1、子公司完成税务注销并不意味着企业法人的消亡,如果子公司尚未注销登记,那么如果由贵公司代为缴纳相关社保费用,该费用的性质未代付,形成贵公司对子公司的应收款项。如果子公司已经完全注销,那么应当在注销登记前完成相关税费清算,依据法人独立原则,子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已经消亡,与贵公司并无关联。
2、首先作为保证金的其他应付款只有在满足确认利得实现条件时才能计入到营业外收入。而已经计入到营业外收入的保证金产生对方申请退款的情形,说明并不符合利得确认条件,应当按照前期会计差错进行更正。
税收管辖权,大致有“属地”、“属人”两种方式。而对于跨国(境)所得(收入),则可能同时涉及“属地”、“属人”;而为了避免重复征税,则双方可以签订协定,由一方(通常“属地”管辖)征税,另一方放弃征税或者对于属地方征税部分在属人管理时予以抵减。
一、关于概念
(一)职工薪酬,是个会计概念,包含工资、福利、社保公积金、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没错)以及辞退福利等。
(二)税法方面,则把上述各项分开,即税法上的工资,即狭义工资——因为税法上把其他各项单独说了。
二、关于上述申报
申报表有明确:
“职工薪酬-已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薪酬”: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薪酬。包括工资薪金支出、职工福利费支出、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工会经费支出、各类基本社会保障性缴款、住房公积金、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等累计金额。
“职工薪酬-实际支付给职工的应付职工薪酬”:填报纳税人“应付职工薪酬”会计科目下工资薪金借方发生额累计金额。
也就是说,上面这个,是广义数、计提数;下面这个,则是狭义数(工资薪金)、发放数(借方)。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二、关于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也就是说,何时开始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与缴纳契税没有直接关系;应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或者“合同签订的次月”起开始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