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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 税收编码
【解答】您好!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第一条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对应的简称会自动显示并打印在发票票面“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或“项目”栏次中。
如您所述,“咨询公司”、“培训费”,我不确定您具体属于“咨询”还是“培训”。根据《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前者属于“咨询服务”(分类简称“鉴证咨询服务”,此处更不简了,请勿介意),是指提供信息、建议、策划、顾问等服务的活动,包括金融、软件、技术、财务、税收、法律、内部管理、业务运作、流程管理、健康等方面的咨询。后者属于“非学历教育服务”(分类简称“生活服务”),包括学前教育、各类培训、演讲、讲座、报告会等。您可以根据业务实际情况选定其一。
票面开具1万是正确的。因为发票开具应当“据实”,而您给消费者的商品或者服务,其价值就是1万,因此应当按照1万开具发票。若有必要,可作上述备注——至于报账所需资料,亦可与补贴支付部门沟通一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二、关于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也就是说,何时开始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与缴纳契税没有直接关系;应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或者“合同签订的次月”起开始缴纳。
比如申报第三季度:
一、应当填写依权责发生制归属于1-9月且已实际支付的职工薪酬(若申报时尚未支付9月工资且预计能够如期支付,则无须调整)。企业所得税工资薪金会与个人所得税比对,但不会“不讲理”:比如计提于9月的工资,企业所得税申报表9月(第三季度);而实际发放于10月,则个人所得税属期即为10月(11月申报),二者比对相符即可。
二、企业所得税层面
“职工薪酬-已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薪酬”: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薪酬。包括工资薪金支出、职工福利费支出、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工会经费支出、各类基本社会保障性缴款、住房公积金、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等累计金额。
“职工薪酬-实际支付给职工的应付职工薪酬”:填报纳税人“应付职工薪酬”会计科目下工资薪金借方发生额累计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