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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彩票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因而确实不用开具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单位的,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外部凭证包括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此处逐一排除,所指应为“收款凭证”。)
其实,税法只是要求据实开票。至于这个“实”,就是说价格,这由购销双方自行决定。涨价并就涨价之后金额开票,这没问题的;只要实事求是即可。个人理解,仅供参考;谨慎起见,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我理解您由于延迟交付给客户返购物券,可以理解为给客户的折扣,应该开具红字发票按折扣处理,应该冲减对应的收入。原来发票应该红冲后按折扣方式重新开具。
既然乃是“集团内”,这种“验收单常较晚提供”应可通过内部治理解决。事实上,这样确实存在税收风险:即一方增加成本费用(确认资产),而另一方却未作销售,显然是不合理的。即使市场常理,作为正常经营活动,也不可能仅仅因为一个“验收单”而长期延迟确认收入——销售方可以催促获取此单据;即使未能取得这个单据,只要货物控制权发生转移,亦应及时确认收入。